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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精准识别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关键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户籍在册却未实际居住,法院判决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案情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74,798.27元。原告童X(女,户籍在册)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
被告童X(涉案房屋承租人)、沈X(其配偶)、童X(其女儿)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另一被告诸X(原告之子)及其妻女亦为户籍在册人员。
原告主张其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X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分割补偿款。被告童X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被告童X、沈X、童X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律师向法庭指出:

被告童X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

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

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
同时,律师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原告童X及其子诸X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

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X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

被告童X、沈X、童X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判决理由:同住人须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福利住房或居住困难三个条件。户籍在册不等于有权分得征收利益。

  • 1970-01-01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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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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