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涉刑案:会头非法吸存并偷标获利,律师辩护获轻判
法院、案号、判决时间
审理法院: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 XX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0 年(具体日期隐去)
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XX,女,1969 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某乡镇。2019 年 7 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被逮捕,羁押于福州某看守所。
辩护人:林XX,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犯罪事实
2009 年 2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刘XX在福建省某乡镇,组织当地多名群众参与民间标会,先后设立会额 1000 元的标会 6 道、会额 2000 元的标会 3 道,共 9 道会道。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上述 9 道标会运行期间,前 5 道全部结束,后 4 道中途倒闭。经审计,刘XX累计非法吸收会员存款1929.8 万余元,涉及参会群众约 200 人,严重扰乱当地金融秩序。每道会道未中标会员缴纳会款从 2 万余元至 6.9 万余元不等,大量会员因会道倒闭或欠款,遭受经济损失。
2. 诈骗事实
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9 月,刘XX利用自身会头身份,在4 道已结束的标会中,未经 12 名会员同意,假冒会员名义偷标会款。扣除部分已归还金额及垫付款项后,实际偷标金额36.66 万余元,款项主要用于家中房屋装修、家庭日常开支等。
三、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刘XX非法吸存金额、诈骗金额均属 “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罚金 6 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 6 万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 12 万元。
被告人辩解
刘XX认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但否认诈骗罪,辩称部分借标行为经 3 名会员同意,部分偷标系其已故丈夫所为,并非自身行为。
辩护人(林XX律师)辩护意见
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涉案款项系刘XX丈夫偷标用于赌博,部分借标经会员同意,且刘XX已返还部分款项,不应全部归责于刘XX;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较轻:刘XX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会道倒闭部分原因系会员中标后拒不缴款所致,可从轻、减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未经会员同意偷标会款,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数罪并罚。
同时采纳辩护人部分从轻辩护意见,结合刘XX如实供述非法吸存事实、认罪认罚、部分会员已收回会款等情节,作出判决: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6 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 6 万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 12 万元;
责令刘XX返还全部未标会员已缴纳会款。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标会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暴露了民间标会脱离监管、易滋生违法犯罪的乱象。会头以标会为名非法吸纳公众资金,又利用管理便利偷标侵占会员款项,同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诈骗罪的认定及量刑轻重: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较重量刑建议,也未完全采信被告人无罪辩解,而是结合款项去向、归还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等综合裁量,最终作出低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的判决,兼顾了法律惩戒与情节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