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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梳理案件事实,查实尚某仅系普通客户经理,未投资入股、未参与组织策划,仅负责接待、项目推荐等辅助事务。精准厘清两罪界限,促成公诉机关及法院认定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规避重罪。同时论证其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获利微薄,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为从轻处罚夯实基础。

案件详情

协助组织卖淫罪|初犯、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获轻判

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0) XXXXX 刑初 XXXX

判决时间

2021 10 21

案件详情

2016 年初,案外人与被告人何X共同出资经营某休闲会所,主营正规足浴推拿业务,何X大额出资入股。2018 6 月,被告人林X加入并持有会所股份。2019 11 月,因正规业务利润微薄,何X、林X与案外人商议后,授意会所店长朱X增设色情服务项目,对外以 SPA 名义包装,实际提供色情推拿、口交、手淫等卖淫服务,会所统一收取嫖资后按比例分成给卖淫人员。

为搭建完整运营及管理体系,会所形成明确分工:朱X担任店长统筹管理,冯X任店长助理协助管理,周X为技师督导负责管理卖淫人员,陈X为行政督导负责招募卖淫人员、采购物品;兰X任前厅督导,尚X、杨X等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接待嫖客、推荐服务、安排卖淫人员;黄X、徐X等为收银员,负责收银结算并兼顾通风报信;秦X、王X、姜X等为服务员、保安、厨师,负责望风避险。同时,会所购置对讲机、遥控手环等设备,用于民警检查时快速通风报信,规避查处。

2019 11 26 日至 2020 1 4 日,该会所色情服务累计超 2000 次,非法获利超 150 万元。2020 1 月初,公安机关对会所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涉案人员十余人、卖淫人员十余人及嫖客数人,现场查获作案工具一批,后续涉案股东何X也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经审查,以组织卖淫罪对何X、林X、朱X、冯X、周X、陈X提起公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兰X、尚X、杨X、黄X、徐X、秦X、王X、姜X提起公诉,建议对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给出对应量刑建议。庭审中,何X否认犯罪事实,辩称系借款而非投资、未参与经营及策划,其余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案件总结

本案系涉会所色情服务的团伙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达 14 人,分为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两个层级,涉案金额高、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审理后认定,何X、林X等 6 人作为股东、核心管理人员,主导组织卖淫活动,系主犯或从犯,构成组织卖淫罪;尚X等 8 人从事接待、收银、望风等辅助工作,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律师合理辩护意见,对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判处六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尚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余同罪被告人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多名被告人因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获得轻判。



  • 1970-01-01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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