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代理离婚调解案:为女方争取10万元补偿+女儿抚养权+每月2000元抚养费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女,1990年出生)与被告郭X(男,1991年出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育一女。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陈XX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及孔*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准予离婚;2.婚生女随陈X生活,郭X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郭X承担。
办案经过
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原告陈X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工作展开代理:
全面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认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评估感情破裂的证据充分性,明确离婚的核心诉求。
制定调解策略:考虑到家事案件的情感属性及双方存在调解空间,郭长源律师制定了以调解为主导的诉讼策略,力求在保障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前提下,高效、和平地解决纠纷。
重点谈判争取补偿:在调解过程中,郭长源律师围绕三项核心诉求展开谈判:
子女抚养权:以女儿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为核心论点,成功争取到女儿随原告陈X生活。
抚养费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及被告负担能力,经过多轮协商,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2000元,并采用按季度支付的方式(每季度6000元),确保抚养费按时足额到位。
经济补偿:在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的情况下,郭长源律师为女方争取到被告一次性给付10万元补偿款,有效弥补了女方在离婚后的经济压力。
细化履行条款:明确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2028年5月30日前(给予被告一定的筹备周期),抚养费按季度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各支付6000元,确保协议具有可操作性。
案件结果
经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婚姻关系:原告陈X与被告郭X自愿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女随原告陈X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郭X自2025年5月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按季度支付(每季度6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
探视权:被告郭X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原告陈X予以协助。
经济补偿:被告郭X于2028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X100000元。
财产及债务: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郭长源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郭长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调解维护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专业能力:
成功争取抚养权:在双方长期分居的背景下,论证女儿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功将抚养权归于女方。
锁定经济补偿:在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的不利情况下,为女方争取到10万元补偿款,有效保障女方离婚后的经济生活。
明确抚养费标准与支付方式:每月2000元抚养费+按季度支付,既保障女儿的成长所需,也便于执行和监督。
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通过“无共同财产需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等条款,杜绝后续再诉风险。
最终结果: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女方获得女儿抚养权、稳定的抚养费保障及10万元经济补偿,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诉讼,权利义务清晰、可执行性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