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源律师代理离婚案:被告缺席+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抚养费请求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女,1991年出生)与被告尹X(男,1991年出生)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7月登记结婚,2022年5月生育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基本不尽家庭义务,沉迷于游戏,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关系恶化。原告于2023年初搬至母亲处居住,双方自此分居。
原告曾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于2023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亦无联系。被告未尽任何夫妻义务,从未看望、关心、联系过女儿,未尽抚养义务。原告遂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郭长源律师及孔*律师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分割被告婚前购买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审理中原告撤回该项请求);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郭长源律师在接受原告李X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工作展开代理:
确认离婚法定条件:郭长源律师重点梳理两个关键事实——双方自2023年3月开始分居,至起诉时已分居满两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两个条件均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应对被告缺席风险:被告尹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郭长源律师协助原告完善证据链,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第一次离婚判决书、不动产权证、银行流水等,确保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仍可依法判决。
争取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向法庭充分论证女儿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结合原告月收入5000-6000元、被告此前作为货车司机月收入150XXXX0000元的情况,提出每月2000元抚养费的合理请求。
主动撤回财产分割请求: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判离效率,郭长源律师建议原告撤回对被告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请求,将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及抚养权问题。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尹X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经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女儿尚年幼且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依法支付抚养费。
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尹X离婚。
女儿尹X随原告李X共同生活,被告尹X自2025年6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30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尹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郭长源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郭长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把握离婚法定条件及应对缺席诉讼的专业能力:
锁定判离双保险:同时论证“分居满两年”与“判决不离后又分居满一年”两个法定条件,确保法院必然判离。
应对缺席诉讼:在被告不到庭、不答辩的情况下,协助原告完善证据链,确保法院依法判决。
争取抚养权及抚养费:成功争取女儿随原告生活,并获每月2000元抚养费,保障母女后续生活。
程序优化:建议撤回财产分割请求,聚焦核心诉求,避免程序拖延。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当事人成功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