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拖延三年无法网签,律师代理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全部房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许X经中介介绍,认购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的“早安北京”某房屋。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许X支付了定金2万元及首付款528,507元。销售人员以“学区房”为核心卖点进行宣传,但后续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签署网签购房合同及办理贷款手续。
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于2024年4月向被告发出解除退款通知书,但被告拒绝退款,并要求原告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原告许XX委托李晶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及利息,并主张被告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原告许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解除退款通知书及回执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核心主张:
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长期拖延网签,构成根本性违约;
双方从未约定20%的违约金,被告无权向原告主张;
原告已依法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被告未提出异议,合同应予解除;
被告应返还定金、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针对母公司被告二,李晶律师主张其作为全资股东,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被告二提交审计报告证明两公司财产独立后,律师合理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坚持该项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许X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及利息(按LPR标准计算);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购房首付款528,507元及利息(按LPR标准计算);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网签合同,但签约审批单和选房确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长期拖延网签,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后被告未提异议,合同应予解除。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息无法律依据,调整为LPR标准。母公司已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