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原告赵X委托其母亲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6年,月租金5,000元。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有权转租。然而,自2022年3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讨,被告虽承认欠租,却以“已转租给他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支付”为由推诿。2022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解除合同,但被告拒不返还房屋,亦不支付欠租。原告赵XX委托李晶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原告赵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知函》及送达凭证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被告拖欠租金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催告期限,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被告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
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应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原告做好缺席审理的各项准备。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15日解除;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
被告支付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的租金20,833.33元(已抵扣押金5,000元);
被告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被告支付以60,000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10,000元。
判决理由: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转租行为不影响其对原告的租金支付义务。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