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李晶律师 在线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10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李晶律师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凭借完整的证据链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股权转让款及法定上限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股权转让款拖欠三年拒付,律师代理缺席判决全额追回30万及4倍LPR利息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崔X与被告刘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30%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在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15万元,一年内支付剩余15万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每日按延迟部分价款的0.5%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交涉无果,遂委托李晶律师、金磊律师提起诉讼。目标公司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原告崔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1. 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应按约支付转让款;

  2. 被告逾期未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原告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履约障碍。
    被告刘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原告做好缺席审理的各项准备,并主动将利息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日0.5%滞纳金(年化182.5%)调低至LPR的4倍,以符合司法实践标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

  2.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判决理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转让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动调低利息计算标准,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 1970-01-01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晶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晶律师
5.0分服务:1310人执业:5年
李晶律师
13101202****9588 执业认证
  •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征地拆迁
  •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158号富庆国定大厦1306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知...
  • 130 7212 2213
  • 130721222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