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拖欠三年拒付,律师代理缺席判决全额追回30万及4倍LPR利息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崔X与被告刘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化妆品有限公司30%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协议约定:被告应在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15万元,一年内支付剩余15万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每日按延迟部分价款的0.5%支付滞纳金。
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交涉无果,遂委托李晶律师、金磊律师提起诉讼。目标公司目前已处于吊销状态。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原告崔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应按约支付转让款;
被告逾期未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原告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履约障碍。
被告刘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原告做好缺席审理的各项准备,并主动将利息计算标准从合同约定的日0.5%滞纳金(年化182.5%)调低至LPR的4倍,以符合司法实践标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判决理由: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转让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动调低利息计算标准,于法不悖,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