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告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原告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参与诉讼;被告乙公司、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戊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参与诉讼,乙公司、丙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甲公司主张,其与被告丙就某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二期)的土石方工程达成合意,完成施工后,二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辩称,丙系乙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其相关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单价、工程量未明确约定,也未竣工验收核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庭审伊始,书记员核实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随后审判员宣布开庭,确认到庭当事人清楚开庭延迟原因并同意开庭。
庭审中,法院核实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确认双方均已在开庭前收到开庭通知,符合开庭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组成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回避;明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双方均表示听清楚。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首先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随后被告方进行答辩。双方依次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原告方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丙系违法分包人及工程款金额;被告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说明等证据,拟证明丙系职务行为、相关款项系借款而非工程款。法庭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发问,核实了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丙与乙公司的关系、原告施工内容、施工时间、工程量确认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及项目现状等,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如实陈述。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合同关系效力、工程价款认定、利息主张是否支持、工程款承担责任主体四个焦点展开辩论,充分阐述各自观点。辩论结束后,法院向双方释X,可通过共同协商测量结算或鉴定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双方均表示清楚并同意该方案,具体结算方式由被告方请示委托人后确定。
最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最后陈述,法院明确要求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回复法庭,双方均表示听清并同意,随后审判员宣布闭庭。
案件结果
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在庭审中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工程报价、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等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鉴于双方均认可原告完成了案涉项目的场平施工,且同意通过共同协商测量结算或鉴定方式确认工程价款,法院责令双方在一周内就结算方式作出决定并回复法庭。若双方未能完成结算或未申请鉴定确定工程款,法院将依法对本案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