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村村民,被告为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原告与第三人就约 60.3 平方米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第三人申请政府确权,区政府认定争议土地在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并作出确权决定,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原告不服,以争议土地为其宅基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确权程序、证据效力、土地性质及复议程序合法性等焦点问题。
案件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第三人通过合法出让、挂牌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证据充分;原告提交的宅基地审批表无法证实争议地块归属,不能证明土地为集体所有;区政府确权及市政府复议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