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村村民,被告为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同村村民。第三人与原告因宅基地重叠部分产生权属争议,区政府依据第三人合法宅基地批文作出确权决定,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其因拆迁剩余宅基地应受保护。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以存在权属争议、确权违反相关条例为由撤销确权决定与复议决定。第三人与区政府均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宅基地审批、历史拆迁、面积重叠、法律适用等问题。
案件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第三人宅基地批文合法有效;原告虽因拆迁享有剩余宅基地权利,但已另获划拨,争议确权未侵害其合法权益;区政府确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市政府复议维持并无不当,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