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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货款陷入“执行死局”。我精准适用公司法,调取股东未实缴出资证据,启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成功将责任穿透至未实缴股东。通过高效调解,帮助当事人从“执行不能”变为一次性全额回款,破解执行难题。

案件详情

  公司无钱可执行!王纪伟律师追加未实缴股东,1.8万货款一次性回款

  代理方向

  代理原告(债权人),起诉未实缴出资股东,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8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执行不能案件彻底解决。

  案情内容

  当事人与某建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欠付货款19700元及利息。当事人起诉后胜诉,但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货款陷入无法兑现的困境。

  为打破执行僵局,当事人委托我代理维权。我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两名股东为认缴出资,均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股东承担责任”情形。

  我立即固定关键证据:原生效判决书、执行终本裁定、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信息等,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我明确提出法律依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形。

  两名股东面对确凿证据与法律压力,同意调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

  被告赵XX、管XX于2026年3月12日一次性支付原告18000元,包含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全部款项;原告收到款项后撤回执行案件,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本案从“执行终本、回款无望”,到通过穿透式诉讼追加股东,最终实现一次性全额回款,彻底解决当事人执行难问题。凭借对公司法、执行规则的精准运用,我为大量“执行不能”案件开辟有效维权路径,充分体现疑难执行案件的专业处置能力。


  • 2026-03-01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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