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FDXX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化名)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X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提出上诉。周X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周X在共同犯罪中未出资、未参与决策、未分配利润,仅负责部分外围工作。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周X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周XX从犯并从轻处罚。
第一,周X未出资、未参与决策、未分配利润。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的出资人、组织者、决策者均是另案处理的某某,周X仅按其指示完成部分外围工作。周X与主犯之间不存在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的约定,其地位明显低于主犯。
第二,周X的作用与其他从犯相当。同案已认定从犯的某某,其参与程度与周X相当,甚至更深,但一审认定其为从犯并从轻处罚。对比之下,周X亦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主从犯难以区分时应认定为从犯。在核心主犯未到案、在案证据难以准确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周XX从犯。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周XX从犯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改判认定其为从犯,将刑期从七年减轻至四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改判认定从犯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论证了周X与主犯之间的地位差异,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从犯认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核心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从犯地位。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主从犯难以准确区分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