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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人共同犯罪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中,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应当善于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主从犯难以准确区分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案件详情

案号:(2025Wxx刑终xxx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X(化名)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认定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X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提出上诉。林X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重点分析了林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赵律师发现,林X未出资、未参与决策、未分配利润,仅负责部分外围工作。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林X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林XX从犯并从轻处罚。

第一,林X未出资、未参与决策、未分配利润。在案证据显示,本案的出资人、组织者、决策者均是另案处理的某某,林X仅按其指示完成部分外围工作。林X与主犯之间不存在出资比例、利润分配的约定,其地位明显低于主犯。

第二,林X的作用与其他从犯相当。同案已认定从犯的某某,其参与程度与林X相当,一审认定其为从犯并从轻处罚。对比之下,林X亦应认定为从犯。

第三,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主从犯难以区分时应认定为从犯。在核心主犯未到案、在案证据难以准确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林XX从犯。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林XX从犯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林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改判认定其为从犯,将刑期从五年减轻至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二审改判认定从犯的成功案例。在核心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张从犯地位。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多人共同犯罪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中,专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律师应当善于区分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主从犯难以准确区分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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