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SXX刑终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徐X(化名)因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认定徐X走私甲苯1200公斤,达到“数量大”标准。徐X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提出上诉。徐X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赵律师发现,涉案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品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侦查机关从仓库中提取样品进行鉴定,但涉案货物在出口前经过多次转运和重新包装,鉴定样品是否来源于涉案货物,证据链断裂。
第二,涉案货物真实性质不明。在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涉案货物是否确系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多少,均无法确定。这些关键事实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徐X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档次。
第三,一审对徐X主观明知的认定证据不足。徐X在二审期间坚持辩解其不知道货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且其交易方式不存在异常特征。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鉴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一致性无法确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鉴定意见瑕疵”程序辩护争取发回重审的案例。赵飞全律师在此案中展现了作为程序辩护专家的专业素养——他没有陷入与检察官在“徐X是否明知”的事实拉锯战中,而是剑指一审法院对瑕疵鉴定意见的采信这一程序问题。
本案的启示在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专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律师应当善于审查一审程序中是否存在鉴定意见瑕疵、质证权被剥夺等违法情形,并以此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翻盘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