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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 粤 XX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XX。法定代表人:郭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XX 镇 XX 工业区 XX 栋 XX 层。法定代表人:廖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 XX公司诉被告 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 XX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本诉反诉一并公开开庭审理。

一、本诉与反诉请求

(一)本诉(原告)

  1. 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30500 元
  2.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572.26 元
  3. 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6600 元
  4. 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反诉(被告)

  1. 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设备整改合同》;
  2. 原告返还设备款522000 元
  3. 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 元、保全保险费1500 元
  4. 反诉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摘要

原被告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又签订整改合同。原告主张已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及质保金;被告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未妥善维修,严重影响生产。双方各执一词,形成本诉与反诉对抗。

三、调解协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放弃本案本诉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放弃本案反诉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事实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2. 本诉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承担;反诉受理费、诉中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XXXXX 年 XX 月 XX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陈X书记员:赖X


  • 2025-1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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