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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全程主导本案刑事辩护,精准把握交通肇事罪从宽处理要点:指导当事人自首、固定到案经过;全力推动民事赔偿与谅解谈判,促成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轻微等法定 / 酌定从宽理由,最终成功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保留无犯罪记录,避免刑事前科与刑罚后果。

案件详情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XXXX〕XX 号

被不起诉人:何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XX XX 村委会 XX 巷 XX 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 XX 月 XX 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孙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许,被不起诉人何X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 XX 县道由北往南行驶,至 XX 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何X立即下车查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并发症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何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何X在保险赔付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2026-03-01
  • 被不起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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