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尚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某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公司法务
2019年5月,尚XX与被告签订《加xx大(魁xx省)留学移民一条龙服务委托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为其提供留学及移民一站式服务,总服务费2万加元(折合人民币102724元)。尚XX依约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几乎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负责老师相继离职,项目陷入停滞。尚XX苦等近五年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费并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黄律师代理原告尚XX。接受委托后,黄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时间线:2019年签约付款、2020年疫情导致项目暂停、2021年尚XX考取XX成绩后尝试推进、此后被告员工陆续离职、项目彻底搁置。
庭审中,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中途解约退出服务项目,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并主张是尚XX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导致无法推进。黄玲律师针锋相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在2021年9月发送材料清单后,未收到尚XX回复便再无任何跟进,长达两年半时间未提供任何服务,未尽到“专业服务”义务;第二,被告员工刘X在2024年3月的聊天中明确承认“公司没有钱,资金链早就断了”“退款协议里有期限,是三年”,侧面印证被告已无履约能力;第三,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非尚XX单方“中途解约”,不适用退费条款。
黄玲律师还当庭指出:被告收取10万余元服务费,却仅发过一次材料清单、在微信群中寥寥数语沟通,便再无下文,其服务价值与收费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核心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不属于原告单方中途解约情形。被告在发送材料清单后,未收到客户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再无提供任何服务,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专业服务义务,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第465条、第562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84条,判决:
一、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4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XX合同款102724元并支付利息(按LPR计算,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尚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