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北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XX公司、许XX
第三人:张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长期向被告一混凝土公司供应水泥,截至2024年10月,被告一共欠付水泥款1051万余元。2023年9月,原告与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四方协议》,约定被告一的水泥款由被告二在支付混凝土款时直接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二仅支付500万元,剩余551万余元拖欠未付。各被告相互推诿:被告一主张债务已转让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二否认构成债务加入;被告三个人则称与己无关。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XX袁律师代理原告XX公司。接受委托后,袁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多年的交易流水、多份对账确认单,精准计算出欠款总额为1051万余元。针对被告一对其中两笔款项的否认,律师通过举证对账单据,成功让法院认定了其中551万余元的核心债权。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四方协议》的法律定性——被告二究竟是“债务加入”还是仅承担“代付义务”?袁律师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二构成债务加入,应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虽未完全采纳连带责任的主张,但认定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混凝土款的范围内承担优先给付责任,这一结果实质上为原告增加了重要的清偿保障。
此外,律师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保全费及保函费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律所推荐
案件结果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欠付水泥款事实清楚,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四方协议》不构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但被告二应在欠付被告一混凝土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优先给付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
一、被告一张北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水泥款5,510,120.8元,并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一赔偿原告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813.46元;
三、被告二河北XX公司在欠付被告一商品混凝土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金、利息承担优先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