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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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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理清多方法律关系,精准锁定实际转包人;无书面合同下运用微信等证据证明事实转包,获判返还60万元;诉讼费由责任方承担,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0年初,被告XX联系原告B,称可为其介绍承包某工地食堂及小卖部。该工地系被告某公司总承包、被告某某公司实际施工的南京市某局某基地二期建设项目。被告XX告知原告需支付76万元费用,原告遂将76万元转账至XX指定账户。此后,XX向被告XX支付了60万元。

2020年9月,被告XX联系原告,称其代表被告某某公司,负责对接原告承租经营工地食堂、小卖部等事宜。XX以其注册的某企业管理公司(已注销)名义经营食堂、小店,原告自此开始实际经营,但各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0年11月底,案涉工程停工,原告停止经营并等待复工。2020年12月1日,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XX及案外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某某公司一次性补偿XX费用60万元,该补偿款已实际支付。2024年7月,被告XX通知原告已将食堂、小店出租给他人,要求原告限期搬离。原告多次催讨已支付的76万元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共同返还76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1.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被告XXXX某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3.应返还的具体金额。

案件总结

1.判决结果:

1.被告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B支付600,000元;

2.驳回原告对被告某某公司XX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2,400元,被告XX负担9,000元。

法院认定要点:

1.原告未能证明与被告某某公司某公司存在承包关系,故该二公司不承担责任;

2.被告XX系提供中介服务,其收取的费用已支付给相关主体,且原告实际已开展经营,XX的中介义务已完成,故不承担责任;

3.原告与被告XX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向XX支付款项后实际进场经营,应认定XX取得工地承包经营权后转包给原告;

4.承包期限宜认定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因某某公司XX的合同已协商解除,原告与XX的合同亦应解除;

5.考虑原告已实际经营相应期限,结合被告某某公司在解除协议中补偿XX60万元的事实,酌定被告XX应退还原告600,000元。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多方主体法律关系的梳理:本案涉及原告、四名被告(含总包方、施工方、中介方、转包方),法律关系复杂。律师通过证据分析,准确区分了各方地位——某某公司某公司缺乏合同关系、XX系中介角色、XX系实际转包人,最终锁定了XX为责任主体,避免了向无责方主张导致的诉讼风险。

2.举证策略的有效运用:面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利局面,律师提交了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调解协议》等证据,结合原告实际经营的事实,成功证明原告与XX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转包合同关系,并主张以建设工程工期作为承包期限的合理推定。

3.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平衡:虽然原告实际支付了76万元,但法院考虑到原告已实际经营一定期限,结合某某公司补偿XX60万元的具体金额,最终支持返还60万元。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述了合同解除后承包费返还的合理性,使法院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出了对原告较为有利的酌定判决。

4.诉讼成本的合理控制:案件受理费11,400元中,法院判令被告XX承担9,000元,原告仅承担2,400元,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同时,律师引导原告对某某公司某公司XX的诉讼请求虽被驳回,但通过集中火力锁定XX,最终仍获得了实质性的胜诉结果。

本案系典型的工程转包引发的承包费纠纷,在各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律师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论证,成功为原告追回60万元,体现了处理复杂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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