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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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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反诉转守为攻,获判55万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运用先履行抗辩权,减少违约责任;举证合同变更,阻止解除;抗辩经营损失获法院采纳。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4年11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电气设备公司签订某建设总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总包承建某市某服务区充电站工程,包括两台X000KVA箱变的设备采购安装、土建、电力工程及手续验收等,合同总价103万元。合同约定工期为预付款到账之日起50个自然日内完工(即2025年1月6日前),逾期每日违约金5000元,逾期超过2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预付款20万元。被告于2025年1月14日将箱变设备运抵现场并由原告员工签收。此后,因当地供电局线路容量受限,仅批复X000KVA供电容量(原合同约定总容量XX000KVA),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某方案答复单》上签收确认。2025年6月5日,一台箱变通过验收并正式送电运营,另一台箱变已完成土建及安装但未送电。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0万元;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51,500元;赔偿经营损失1,043,188元。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支付设备进场款30万元及利息;支付剩余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总结

判决结果: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30万元进场款+25万元剩余款);被告在5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6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法院认定:被告逾期12天构成违约(非原告主张的20天),因原告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构成先履行抗辩,减轻被告责任;供电容量未落实系客观原因,非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一台箱变已验收送电,对应25万元付款条件成就。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反诉策略的精准设计:在原告主张高额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的压力下,律师及时提起反诉,主张设备进场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50万元及优先受偿权,将被动应诉转为主动进攻,为被告争取到5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胜诉判决。

2.先履行抗辩权的有效运用:律师指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设备进场后三日内支付30万元进度款,构成先行违约。法院据此认定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大幅减少了被告的逾期违约责任(原告主张20日逾期,法院仅认定12日)。

3.合同变更事实的有力举证:律师提交《某方案答复单》(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收确认X000KVA容量)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要求“暂停与供电局沟通”),证明原告对供电容量阶段性变更知情且同意,从而推翻原告关于“被告根本违约”的主张,成功阻止合同解除。

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合理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104万元经营损失,律师指出该损失系单方测算的预期收益,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且合同约定的每日5000元违约金已足以覆盖实际损失。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原告经营损失诉请。

5.优先受偿权的成功争取:律师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被告对已完工合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予以支持,为后续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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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徐正杨律师自执业起,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涉外事业部主任,核心服务地区为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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