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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通过公证取证固定侵权证据,系统梳理被告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及诉讼记录,成功证明被告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为客户赢得8万元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学出版社(化名)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某某法基础》(化名)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会计咨询服务公司(化名)及其分公司(下称“两被告”)系全国性的会计培训机构,在全国拥有数百所校区。原告委托上海XX、金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上海XX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报名参加会计培训的学员销售、赠送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教材。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长期、大规模地实施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X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关键行动:

  1. 证据保全: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安排公证人员前往被告嘉定XX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学员身份报名课程并现场购买涉案教材,对购书全过程及所购图书进行了公证封存,固定了侵权证据。

  2. 权利证明:向法庭提交了《版权许可备忘录》等证据,证明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

  3. 恶意举证:系统梳理了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因销售盗版会计考试教材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民事判决的记录,以及原告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的事实,有力证明了被告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

  4. 时效抗辩回应: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李X律师提交了原告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本案侵权行为向被告提起诉讼的证据,成功击破时效抗辩。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胜诉” 结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1. 被告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

  2. 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图书版本有相应辨识能力,其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

  3.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其中经济损失7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


  • 1970-01-0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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