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徐正杨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主动澄清“砍头息”还原真实本金,体现诚信;促成调解争取月息1%(高于LPR),设置加速到期条款,诉讼费由对方承担,高效维权。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系同村居民。2024年某月某日,被告B向原告A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并注明“半年利息已扣”。实际原告仅向被告转账支付30万元,另6万元作为半年利息预先扣除。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实际收到借款本金30万元,借条上36万元中包含预先扣除的半年利息6万元,同意偿还30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同意按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主张权利。

案件总结

调解结果:

1. 确认截至2026年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2. 被告于2026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并结清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3.剩余150,000元本金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并结清自2026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4.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件特点:

1.涉及“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的认定,法院及双方认可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

2.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利息按月利率1%(年利率12%)计算,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

3.设置分期还款及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砍头息”事实的主动澄清:原告起诉时主张36万元本金,但律师在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引导原告实事求是地认可被告实际仅收到30万元借款,避免因虚增本金导致诉请被部分驳回或产生虚假诉讼风险,体现了律师的诚信执业精神。

2.调解方案的积极促成:律师在被告有还款意愿但短期内无力一次性清偿的情况下,引导原告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同时为原告争取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年利率12%),高于原告起诉时主张的LPR标准,实际提高了资金占用成本补偿。

3.关键条款的保障:调解书明确约定“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并约定逾期后继续按月利率1%计息,有效督促被告按期履行。

4.诉讼成本的转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原告确认了30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通过分期履行和加速到期条款,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正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正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徐正杨律师
13201202****3606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童卫路5号南理工科创园2号楼4层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徐正杨律师自执业起,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涉外事业部主任,核心服务地区为江苏...
  • 136 7128 9229
  • 136712892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