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系同村居民。2024年某月某日,被告B向原告A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36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并注明“半年利息已扣”。实际原告仅向被告转账支付30万元,另6万元作为半年利息预先扣除。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实际收到借款本金30万元,借条上36万元中包含预先扣除的半年利息6万元,同意偿还30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同意按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主张权利。
案件总结
调解结果:
1. 确认截至2026年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2. 被告于2026年2月15日前偿还本金150,000元,并结清自2024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3.剩余150,000元本金于2026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并结清自2026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4.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件特点:
1.涉及“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的认定,法院及双方认可实际借款本金为30万元;
2.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利息按月利率1%(年利率12%)计算,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
3.设置分期还款及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砍头息”事实的主动澄清:原告起诉时主张36万元本金,但律师在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引导原告实事求是地认可被告实际仅收到30万元借款,避免因虚增本金导致诉请被部分驳回或产生虚假诉讼风险,体现了律师的诚信执业精神。
2.调解方案的积极促成:律师在被告有还款意愿但短期内无力一次性清偿的情况下,引导原告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同时为原告争取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年利率12%),高于原告起诉时主张的LPR标准,实际提高了资金占用成本补偿。
3.关键条款的保障:调解书明确约定“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并约定逾期后继续按月利率1%计息,有效督促被告按期履行。
4.诉讼成本的转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原告确认了30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通过分期履行和加速到期条款,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