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X,男,满族,1982年4月出生,住址:沧州市新华区某小区。
被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某乡某村。
申请人林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因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申请人诉称,其于2025年7月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维修工,负责混凝土生产线机械设备的维修、维护及保养工作,双方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按混凝土月销售量计算。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于2025年12月31日被迫提出离职,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庭审中申请人当庭撤销了要求支付2025年12月工资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其已正常发放申请人2025年12月工资,并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在申请人入职时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系无故旷工、个人主动离职,不存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5日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7月9日正式上班,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后工资标准,包含绩效部分。
办案经过
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于2026年1月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林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仲裁。
庭审中,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银行工资发放记录、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视频及邮件签收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申请人被迫离职的事实。
被申请人提交了考勤记录表、代发工资查询单、员工入职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旷工情形、工资已正常发放、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系个人主动离职。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核查,重点核实了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及申请人离职原因等核心事实,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向仲裁庭提交相关核实情况,仲裁庭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
案件结果
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林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624.61元;
仲裁庭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未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未加盖被申请人签章,申请人对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合同中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主张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方,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及签字的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对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仲裁庭经核算,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双倍工资差额21624.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