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某路段,法定代表人:陈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XX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公司因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曾签订《某服务区及收费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相关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申请人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劳务服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协商无果后,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求裁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归其所有,用于维修不合格工程,并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及反请求仲裁费。
办案经过
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理该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受理通知、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仲裁反请求书,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反请求,并向双方送达了反请求相关法律文书。因双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并向双方送达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双方均未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方式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按既定时间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仲裁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协商化解纠纷。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本案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案件结果
被申请人于约定日期前分两期向申请人支付款项,第一期于某日期前支付400000元,第二期于另一日期前支付200000元;
理由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身义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双方争议核心为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及违约金承担等事宜,均属于可调解的民事争议范畴。仲裁庭本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化解矛盾”的原则,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及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可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化解双方争议,节约仲裁资源,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故仲裁庭依据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督促双方全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