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夏X、陶X(化名,加盟商)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化名,特许人)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加盟“某零食”项目,支付了品牌使用费、保证金、管理服务费共计4.88万元,后另支付货架、收银机等采购费6.5万元。签约后,原告发现开店成本远高于被告前期承诺,经多方对比发现被告货架价格高于市场价3倍,遂于签约后一个多月内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委托上海XX律师、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X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关键行动:
证据收集:系统整理了被告虚假宣传的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欺骗、误导行为且未备案)、商务部备案查询结果等证据。
核心策略:重点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主张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约,且未实际使用被告的主要经营资源。
格式条款挑战:针对合同中“未经书面同意退货则费用不退”的条款,主张其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胜诉” 结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合作服务协议书》于2023年11月2日解除(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到达之日);
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使用代理费、保证金、管理服务费共计45,000元;
被告返还原告采购费用65,000元(合计返还11万元);
一人股东汪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亮点:法院认定原告在“冷静期”内行使单方解除权,且被告提供的“退货不退费”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