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缺席审理下成功追回 31.4 万元物流运输费
审理法院:中山市XX
案情简介
原告系中山本地一家专业物流企业,与佛山某包装材料公司存在多年稳定的货物运输合作关系。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原告依约为该公司提供了全部物流运输服务,但对方长期拖欠运输费用未予结清。
2024 年 5 月,经三方对账确认,原告与该包装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共同签署结算凭证,明确尚欠物流运输费共计 314000 元,约定分期还款,若任意一期未付,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款项。同时,该法定代表人自愿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
结算凭证签署后,债务人及保证人均未按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推诿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XX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通过诉讼途径向保证人追偿欠款。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整理了双方多年的业务沟通记录、运输对账单、结算凭证等完整证据,形成了闭环的证据链条。
针对被告可能缺席审理的情况,律师团队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方案:一方面,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论证被告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结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指出被告作为债务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当庭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同时向法院说明被告未履行保证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请求法院酌定支持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
中山市XX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成立。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案涉 314000 元物流运输费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为免当事人诉累,酌定被告以 314000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