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牵引车及半挂车,租赁期限 24 个月,租金总额 211007.2 元。案涉车辆挂靠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该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原告为车辆唯一所有权人。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后,被告自首期起即逾期支付租金,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安徽XX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租赁物、确认原告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由被告及第三方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案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办案经过
高越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物所有权声明函、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认定、合同解除权及挂靠方的协助过户义务。庭审中被告及第三方公司均未到庭,高越律师依法举证,向法院阐述:被告首期即逾期付租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案涉车辆虽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但各方协议已明确原告为唯一所有权人,第三方公司应依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高越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限期返还租赁物,确认原告为租赁物唯一所有权人,被告及第三方公司限期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 1398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