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25年11月4日,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涡阳支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意外身故、伤残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保费400元。
2025年11月25日,投保人在居住房屋内意外身亡,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书,明确死亡原因为意外身亡。投保人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共4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 “死亡原因系心跳呼吸骤停,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猝死免责情形” 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继承人遂诉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迅速梳理保险单、公安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死亡性质认定与免责条款适用;庭审中重点论证公安证明的法定效力、心跳呼吸骤停不等于猝死、保险公司未履行现场勘查与死因核查义务存在过错,以完整证据链反驳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主张全额赔付。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理赔款 30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