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12月
代理方: 原告(实际施工人/瓦工班组负责人)
一、案件详情
2020年7月,原告胡X与被告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班组承包协议书》,约定由胡X承包宜兴市XX某广场车库及主楼地下部分的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二次结构浇筑、楼面清理等瓦工工程。2021年11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了部分单价。
合同签订后,胡X依约进场施工。案涉项目1#、3#、5#楼于2023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备案,2#、4#、6#楼于2023年9月15日竣工验收备案。劳务公司已支付胡X385.7万元,但胡X认为尚欠50.64万余元未付。双方对工程量、单价、扣款等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中,经胡X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瓦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合计约395.98万元(不含争议项)。劳务公司、总包方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公司”)及劳务公司股东陈XX辩称不欠款或与己无关。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6425.5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9月15日起按LPR计算);
2. 判令总包公司、股东陈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根据鉴定意见和法庭调查,我方将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168510.1元及利息,后法院根据认定事实进一步调整。)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工程造价认定、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增量工程计价、总包方及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等。
我方代理原告胡X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工程造价依据:因双方对工程量、单价存在巨大分歧,我方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明确了各部分造价(地下部分107.23万元、地上部分269.53万元、临时设施4.57万元等),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
2. 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论证超合同范围施工:我方提供了《螺杆洞封堵工作量确认单》《工程量汇总表》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部分施工内容(如螺杆洞封堵、零星点工等)虽被被告主张属合同范围,但被告曾单独确认并承诺支付。法院最终采信了部分争议项(零星点工53940元),驳回了被告不合理的扣款主张。
3. 关于股东连带责任的论证:我方主张股东陈X因个人账户收款、与公司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人格混同,且陈X仅为股东之一,故未支持该项请求。我方尊重法院裁判,同时为客户保留了后续执行中发现混同线索时另行主张的权利。
4. 关于总包方责任的论证:我方主张总包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劳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总包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总包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尚未结算,故未支持。我方对此向客户充分释明了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4775.3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9月15日起按LPR计算);驳回对总包公司和股东陈X的诉讼请求;鉴定费39000元中的21419元由劳务公司承担。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在双方对造价争议极大的情况下,我方及时申请鉴定,使法院有了客观、科学的裁判依据,避免了“以鉴代审”的不利局面,最终为客户争取到鉴定报告认定的绝大部分工程款。
2. 有效运用履约证据:通过提供《工程量汇总表》《确认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证明部分争议项目(如零星点工、临时设施等)应计入造价,反驳了被告的扣款主张。
3. 合理管理客户预期:尽管最终判决金额(8.48万元)低于原诉请(50.6万元),但系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范围及扣款项目经法庭查证后客观认定所致。我方在诉讼中多次与客户沟通,使客户理解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客户对结果表示认可。
4. 降低客户诉讼成本:虽然总包方和股东未承担连带责任,但我方的追加被告策略促使总包方和股东出庭应诉,客观上帮助查明了案件事实,为鉴定和庭审提供了更多证据线索。同时,法院判令劳务公司承担大部分鉴定费,减轻了客户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