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3月3日
代理方: 原告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
一、案件详情
原告电气公司与被告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电气公司按约为地产公司完成相关施工项目,但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经双方核对,截至起诉前,地产公司尚欠电气公司工程款75794.29元及质保金3890.55元(质保金到期日为2026年12月25日)。电气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26年1月14日诉至法院。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5794.29元;
2. 判令地产公司支付到期质保金3890.55元;
3. 判令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注:起诉时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以起诉状为准,后通过调解一并解决。)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欠款金额明确。我方接受电气公司委托后,快速梳理施工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于2026年1月14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调解和执行提供保障。
在法院主持下,我方积极与被告沟通,最终促成双方于2026年3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核心内容包括:
1. 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双方确认地产公司结欠电气公司工程款75794.29元及质保金3890.55元。地产公司承诺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75794.29元,于2027年1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3890.55元。
2. 设置逾期违约责任:如地产公司未按期付清工程款,电气公司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承担以下费用:
· 以75794.2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 律师费5500元;
· 保全担保费500元。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61元,由地产公司负担,并于2026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电气公司。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四、律师价值
1. 高效促成调解,降低客户诉讼成本:本案从立案(2026年1月14日)到达成调解(2026年3月3日)仅用时一个半月,避免了漫长的庭审和判决程序,为客户快速回笼资金创造了条件。
2. 巧妙设计违约条款,增强协议约束力:在调解协议中加入了“如到期未付清,则客户有权主张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效督促被告按时履行,同时为客户保留了后手救济权利。
3. 申请财产保全,倒逼被告主动和解:我方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相应资产,增加了被告的履约压力,是促成其接受调解并明确付款计划的重要策略。
4. 争取到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由对方承担:尽管原合同中可能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但通过调解谈判,我方成功说服被告承担了电气公司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
5. 确保质保金的支付安排:针对尚未到期的质保金,调解协议明确了支付时间(2027年1月30日前),避免了未来再次诉讼的风险,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