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与孙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徐X与被告孙XX、葛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若干元,被告某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孙XX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请返还剩余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原告徐X与被告孙XX、葛X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若干元,借款期限一年,每月利息若干元。被告某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被告孙XX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一年,并确认被告已偿还本金人民币若干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欠原告剩余本金人民币约四百余万元及自某年某月之后的利息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将借款本金交付被告;
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有合同依据且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但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约四百六十九万元、截至某日的利息约三十三万八千元,及后续利息;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被告某某公司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