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12月
代理方: 原告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包方)
一、案件详情
2021年7月20日,XX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金昌白鹭凤林项目户内全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III标段)》施工合同。XX公司按约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于2022年5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并签署《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137XXXX0995元,其中质保金为687549元。
质保期届满后,XX公司未按约返还质保金。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集团”)。XX公司主张房产集团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XX公司立即支付工程质保金687549元及逾期利息(以68754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质保金到期日次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为31129.02元);
2. 判令房产集团对XX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确认XX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质保金6875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请求退还)。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质保金返还争议。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质保期已届满,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质保金,构成违约。我方代理XX公司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收集关键证据:整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证明、质保期届满的计算依据、催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
2. 主张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自质保金应付之日起按LPR(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为当事人争取资金占用损失。
3. 追加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房产集团作为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方在起诉时XX集团为被告,请求连带清偿,增加了债务清偿保障。
4. 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请求确认XX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质保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执行提供强力保障。
5. 积极促成调解,快速实现权益: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XX公司承诺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质保金687549元;若逾期未付,则加付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9606元。
最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
· XX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XX公司质保金687549元;逾期则加付利息(以687549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诉讼费、财保费9606元;
· 房产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XX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6875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项履行后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律师价值
1. 快速调解结案,避免漫长诉讼:本案从立案(2025年10月27日)至调解成功,用时较短。通过调解,为客户明确了付款期限(2025年12月15日前),避免了判决及可能的上诉程序,使客户尽快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2. 设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条款: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需加付逾期利息及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该条款有效督促被告按时履行,同时为客户保留了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时主张额外费用的权利。
3. 成功追加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房产集团作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我方成功使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增加了债务清偿的保障,降低了执行风险。
4. 确认优先受偿权:调解书明确确认XX公司对涉案工程在质保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被告未来进入破产程序或存在其他债权人,XX公司的债权仍具有优先顺位。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附条件):调解协议约定,如被告逾期履行,则需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9606元。虽然协议主文约定费用由原告负担,但设置了“逾期则转由被告承担”的有利条件,既体现了调解的互让,又保留了追索权利。
6. 一次性解决纠纷: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款项履行后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纠葛”,避免了后续衍生诉讼,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