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XX
判决时间: 2024年7月
代理方: 原告某铝型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施工人)
一、案件详情
2018年5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特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绿*海珀悦*湾1-6#项目工程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河南郑州经济技术开XX的绿*海珀悦*湾1-6#号项目铝合金30分钟耐火窗工程发包给XX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除防火玻璃外),合同价款暂定XXX元(已扣除玻璃价款及XX公司收取的8%管理费)。合同约定:工程款专款专用,每笔工程款到XX公司账户后,XX公司同比例收取8%管理费,并在3日内同比例支付给XX公司。
XX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单位绿*公司、XX公司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结算申请资料,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总价为133XXXX9054.68元。XX公司自认已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XXX.91元,尚欠XXX.69元。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及发包方绿*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XXX.69元及逾期利息(以XXX.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起始日银行贷款利率4.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请求退还)。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违法转包关系。XX公司从绿*公司承包工程后,将整体工程转包给XX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非法转包,依法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我方代理XX公司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收集关键证据:整理《制作及安装合同》、结算申请资料(有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盖章确认)、竣工验收证明、已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总价及欠款金额。
2. 准确计算欠款金额:根据合同约定,总价款XXX元扣除8%管理费(626.486.4元)后,再减去已付款XXX.91元,得出欠款XXX.69元。法院完全采纳该计算方式。
3. 主张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自2019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次日)起按4.15%计算利息。法院以工程价款尚未完成结算为由,酌定利息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15日)起按LPR计算。我方虽未完全争取到更早的起算点,但成功获得了利息支持,且LPR与原告主张的4.15%差异不大。
4. 向发包方绿*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原告请求发包方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未能证明绿*公司欠付XX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情况,法院未予支持。我方尊重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已通过起诉行为固定了债权。
5.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书面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了原告对合同相对方XX公司的全部诉请。
最终,法院判决:
·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XX.69元及利息(以XXX.69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驳回原告对绿*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6744元由XX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组织完整,确保缺席判决胜诉: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我方提供了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XX公司共同确认的结算申请资料,形成闭合证据链,使法院能够独立认定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 精准计算欠款金额及管理费扣除:按照合同约定的8%管理费扣除规则及已付款金额,精确计算出欠款XXX.69元,计算过程清晰,法院全部采纳。
3. 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欠款本金:尽管利息起算点未从2019年12月26日计算,但法院支持了自起诉之日起的LPR利息,且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XX公司承担,原告实际维权成本较低。
4. 即便发包方未被判承担责任,仍为后续执行保留了可能性:法院未支持对绿*公司的诉请,但在判决中明确了XX公司的付款义务,原告可据此申请执行XX公司财产。同时,原告保留了对绿*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另行主张权利(如有新证据)。
5. 高效利用诉讼程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判决周期较短,且被告缺席未造成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