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麻某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麻某某因“双下肢麻木、发凉2年余,行走不稳1年余”至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胸椎管狭窄症”等。被告对原告行“胸椎后路椎管后壁切除、减压、内固定术”等手术,
术后原告出现肌力进行性下降、脐以下平面截瘫、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经多家医院康复治疗后仍未好转,
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害后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其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原告截瘫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及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一级残疾。法院酌定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百余万元,被告按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六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