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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追索工程款200万元,分公司出具欠条效力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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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另案生效判决固定欠条效力,击破被告“已超付”的混乱举证,成功为客户追回全额200万元工程款及全部诉讼、保全费用,有力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6月

代理:原告(实际施工人)

案件详情

第三人(某环保技术公司)将其总承包的竹溪县东城新XX污水处理一期工程中的土建及配套管网工程转包给被告一(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一设立被告二(某建设工程公司竹溪XX公司)负责项目施工。2018年11月,被告二将工程劳务(含部分材料、机械)分包给原告王X。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二负责人赵XX于2023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金额分别为120万元和80万元,确认尚欠工程款200万元。后被告二负责人以受胁迫为由起诉撤销欠条,被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2. 判令第三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一(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二(某建设工程公司竹溪XX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第三人(某环保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公司负责人出具的欠条是否代表公司行为、工程款是否已付清。代理律师通过举证已生效的撤销欠条纠纷判决,确认欠条真实合法;针对被告主张“已超付工程款”,指出其提交的付款凭证中有大量非原告收款、与案涉工程无关的款项,且均为欠条出具前的往来,不能对抗最终结算欠条。法院采纳上述意见,依据《民法典》第74条判令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担责。同时,因第三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非实际施工人定义中的“发包人”相对方,连带责任请求未获支持,但核心债权200万元全额实现。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巧用另案生效判决固定欠条效力,击破被告“已超付”的混乱举证,成功为客户追回全额200万元工程款及全部诉讼、保全费用,有力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 2024-06-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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