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10月16日
代理哪一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4日,龚X与宋X之父因争抢游客发生争执,宋X得知后主动谩骂挑衅,与龚X夫妇发生扭打。当日下午,宋X邀约其弟等多人持械至龚X家中,双方再次冲突。宋X经鉴定左肾挫裂伤(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龚X及其妻子提起公诉。
我方诉讼请求
1. 龚X主观上无伤害故意,系为制止不法侵害;
2. 宋X轻伤结果不能排除系下午第二次冲突或其他原因所致,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3. 侦查程序存在瑕疵,申请排除部分瑕疵证据;
4. 请求宣告龚X无罪。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宋X轻伤形成时间及原因,判决龚X无罪;附带民事部分按60%责任比例赔偿宋X经济损失24562.2元。
案件总结
本案关键在于被害人轻伤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辩护人紧扣证据链断裂点,指出轻伤可能形成于当日下午第二次冲突、甚至可能系其他原因所致,公诉机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最终采纳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全案证据,成功锁定被害人轻伤结果形成时间与原因存在多重可能性,公诉机关无法证明系被告人行为所致。同时指出侦查程序瑕疵,削弱关键证人证言证明力。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审查与合理怀疑构建的核心价值。
4、案例标题:妨害公务罪案成功辩护,被告人石X获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8月15日
代理哪一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9年3月20日,石X因房屋危房鉴定问题,与丈夫李X至太常便民服务中心,辱骂工作人员。民警出警后依法口头传唤石X,石X拒不配合,在强制带离过程中以辱骂、手抓、脚踢、口咬等方式抗拒执法,致两名民警轻微伤。石X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
我方诉讼请求
1. 认定石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2. 石X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石X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案件总结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策略聚焦于量刑情节。通过强调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并结合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因素,成功说服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期。
律师价值
律师在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精准挖掘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通过庭审中充分的量刑辩护,促使法院在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背景下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本案体现了在认罪案件中,律师通过情节挖掘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