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X与杨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诉称,其与被告杨XX在恋爱期间及之后,被告以家庭生活开支及女儿上学需要费用为由多次口头
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XX及女儿李XX转账共计数万元,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感情破裂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辩称,原告转账发生在恋爱
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自愿赠与而非借贷,且双方互有转账,不存在借贷合意。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借款、
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与杨XX当时处于恋爱及婚姻关系的特殊身份,
转账大多数数额不大,且被告亦有回转款项,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具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
款项往来更符合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行为。原告向李XX的转账发生在其与李XX母亲存在恋爱
或婚姻关系期间,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更符合家庭内部赠与,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