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购房人宋X、邓某,委托熊珂担任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某股份制XX,由两名律师出庭上诉;原审被告:孙某、陈X(房屋原产权人、卖房夫妻)。 2019 年宋、邓二人全款 81 万元向孙某、陈X购买拆迁还建房,房款付清、房屋当场交付,买方实际入住使用多年,按期缴纳物业费。后期卖方私自补办不动产权证,背着购房者将涉案房产抵押给XX获取贷款。XX主张抵押权合法优先,拒绝解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购房者起诉要求解除抵押、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支持原告诉求,XX不服提起二审上诉。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统筹收集全案证据,整理完整购房合同、全部XX转账回执、多年物业费缴费凭证、微信催办过户聊天记录、房屋实际出租收益凭证;庭审围绕物权期待权法定四要件逐一论证:买卖合同签订、全款付清、长期合法占有、未过户系卖方恶意违约导致,同时指出XX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抵押前未尽实地核验房屋使用状况的审慎义务,仅凭单方材料和评估报告设立抵押存在重大过错,抵押权不能对抗在先购房者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X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XX限期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3、孙某、陈X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承担约定购房违约金 81000 元,过户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裁判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民诉法相关规定,购房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案涉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