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委托熊珂律师;被告咸宁某地产公司,法定徐X。开发商为冲业绩,协商由原告帮忙网签购房,签署无理由退房协议,原告缴纳定金、首付款并办理按揭,后续双方书面解约,开发商仅返还部分款项,剩余钱款拖欠不付,原告诉讼索要欠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熊珂律师收集认购书、无理由退房协议、解约合同、转账凭证、贷款结清单据等全套证据,庭审完整举证双方合意退房、欠款明细,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开发商十五日返还剩余房款、定金合计 470349.59 元,驳回利息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民诉法缺席审理相关法条,双方解约协议合法有效,欠款应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