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赠与父母,律师助当事人抵御离婚后物权争夺
审理法院信息: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黄XX(化名)与第三人刘XX(化名)原系夫妻,被告文X、刘X(化名)系刘XX的父母。2014年,黄XX与刘XX婚后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后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该房屋为刘XX100%份额、黄XX0%份额。2021年,刘XX与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二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2年,黄XX与刘XX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确认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黄XX起诉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二被告委托冯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如下应诉策略:
举证物权登记效力: 向法庭提交《夫妻财产约定书》《赠与合同》、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已经合法程序由夫妻共有变更为刘XX单独所有,再合法赠与并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物权变动清晰有效。
反驳借名登记主张: 针对原告所称“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登记”的主张,指出原告对《夫妻财产约定书》《赠与合同》的签署和过户均知情并配合,且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知晓或同意“借名登记”,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运用离婚调解书抗辩: 指出原告与刘XX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确认“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现就案涉房屋再次起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主张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 针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问题,明确指出所有权确认纠纷属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保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冯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对二被告极为有利,属于胜诉。
判决结果摘要:
驳回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理由摘要: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先后经《夫妻财产约定书》变更为刘XX单独所有,再经《赠与合同》合法赠与并登记至二被告名下,物权变动依据有效,登记具有公信力。原告主张借名登记,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清楚知晓其仅为被借名人,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