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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业主拖欠物业费及水电费四年,冯静律师代理物业公司仲裁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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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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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成功应对被申请人对合同真实性和仲裁管辖权的多重异议,援引在先案例及民法典规定,确认不定期物业合同效力,并依据政府文件驳斥垃圾费标准争议,最终为物业公司全额追回欠款、利息及大部分仲裁费。

案件详情

物业服务合同过期后继续服务,律师助物业公司成功追讨欠费及利息

仲裁机构信息: 成都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物业成都分公司(化名)自2012年起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10月,申请人与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申请人继续提供服务并代缴水电费及垃圾处理费。被申请人李X(化名)系该小区业主,自2020年5月起一直拖欠物业费、水电费及垃圾费。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冯静律师及郑XX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付费用及利息。

办案经过:

冯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

  1. 应对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经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确认仲裁委有管辖权。

  2. 应对合同真实性异议: 被申请人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性,申请对合同进行鉴定。冯静律师引用先前同类案件(2021)成仲案字第609号裁决书,证明该合同内容已被其他仲裁案确认真实有效,成功说服仲裁庭驳回鉴定申请。

  3. 证明合同继续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948条,主张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反对决定、申请人继续服务,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对业主仍有约束力,获得仲裁庭支持。

  4. 垃圾费标准抗辩: 被申请人主张垃圾费应按3元/户而非8元/户收取。冯静律师提交《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政府文件,证明8元/户/月系法定标准,且申请人已全额代缴,最终仲裁庭采纳该主张。

  5. 利息计算主张: 虽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从2020年5月起算利息的主张,但最终认定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次日(2024年1月25日)起计算利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孳息。

案件结果:

仲裁庭完全采纳了冯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裁决结果对申请人(物业公司)十分有利,属于胜诉

裁决结果摘要:

  1. 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物业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共计12,666.63元

  2. 被申请人支付以12,666.6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 本案仲裁费83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80元,申请人仅承担51元。

裁决理由摘要:
仲裁庭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申请人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垃圾处理费按政府规定的8元/户/月标准收取合法有据。被申请人欠付费用事实清楚,应予以支付并承担相应利息及大部分仲裁费。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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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自2010年起投身法律实务工作,至今已拥有十六年深厚的法律行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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