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刑事案件
一、审理法院
西安市辖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多名被告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合伙开设场所组织卖淫活动。其中一名被告人参与出资,并以虚假身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多处公寓房间作为卖淫及人员休息场所,同时负责收取、保管嫖资;另有被告人负责联络卖淫人员、发布招嫖信息,还有两名被告人主要承担接待嫖客、引导人员进出等辅助性工作。该犯罪团伙设定不同档次的服务及收费标准,在短时间内持续开展卖淫活动,累计收取嫖资数额较大,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检察机关经侦查取证后,以组织卖淫罪对主要出资人及组织者提起公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余三名参与人员提起公诉,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出具相应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均委托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庭审,部分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接受量刑处罚。
三、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各位辩护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全案犯罪事实、人员分工、涉案金额、到案经过以及前科情况,精准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具体行为。
针对被指控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结合其参与出资、租赁场地、收取嫖资等行为,围绕罪名认定、主从犯划分展开辩护,同时梳理其如实供述案情、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无重大前科等量刑情节,请求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
针对三名被指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结合各人具体工作内容、参与时长、获利情况展开辩护。一方面确认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着重提出各被告人仅从事接待、联络等辅助工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于坦白,部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结合情节考量适用缓刑。
庭审过程中,全体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罪名界定、量刑情节逐一发表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回应,完整阐述辩护观点。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后作出裁判。法院认定,第一名被告人参与出资、租赁场地、管控嫖资,主导整个卖淫活动的开展,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余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招募、接待、引流等帮助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依法成立。
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第一名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名、地位作用、参与程度、量刑情节,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判决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作出量刑,既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也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保障各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