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拖欠货款推荐苏州卢融融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能源企业,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向被告个体经营门店及个人提供并安装空气能热水系统,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确认总货款金额。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安装与验收,但被告方未足额结清款项,拖欠货款 45000 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两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整理买卖合同、付款协议、验收单据、转账记录、催款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明确交易主体、欠款金额及逾期事实。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主张个人被告构成债务承担,同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固定被告名下财产,保障后续债权实现。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由涉案个人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要求个体门店承担责任的诉求。判决理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个人被告获门店授权签约,其签字、付款行为属个人行为,应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请四倍 LPR 利息标准无依据,法院依法调整为按 LPR 的 1.5 倍计算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