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原告:合肥XX公司管理人(破产**人)
- 被告:合肥XX公司(**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律师,北京XX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人主张银*公司在破产前将名下土地无偿转让给智*公司行为无效,要求返还土地或等值款项。
二、原告诉求
- 确认银*公司20**年12月将"合国用(20**第2**号"土地(诉称15**9.53㎡,被告称实际转让13**0㎡为银*自有部分)转让给智*公司的行为无效;
- 判令智*公司返还土地或等值款项;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主张该转让属破产前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三、被告抗辩要点
- 土地转让有《合作协议》约定对价4**6万元,智汇公司以开发建成后之房屋抵付(已抵付约39*4.85万元,尚欠约211万元),非无偿转让;
- 银*公司仅转让其自有1**60㎡,其余为贾**社居委所有,非15**9.53㎡全额;
- 已依约开发并部分办妥房屋过户,《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
- 原告仅以他案审理中的"假设性说理"起诉,无独立证据支撑。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 20**年银*公司与贾**社居委共获合*用(20**)第2*1号土地证(总面积15**9.53㎡,银*公司原出让用地13**0㎡+社居委划拨转出让2**5.28㎡)。
- 20**年11月银*公司、智*公司、李*签《合作协议》:银*公司将13**0㎡土地过户给智*公司,智*公司以贾**项目1#楼房屋(单价1万元/㎡)抵付土地转让款41*6万元。
- 20**年12月办理土地过户至智*公司及贾**社居委名下。
- 20**—20**年智*公司按银联公司指示以16套房屋抵债(已过户10套,合计约3*04.85万元)。
- 20**年1月合肥中院裁定受理银*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管*人。
五、法院裁判理由
- 《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土地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以房抵款),不属于无偿转让;
- 智*公司提供了《交付通知书》《抵房协议》等证据,且部分房屋已完成过户,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
- 管*人未能举证证明土地转让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
- 管*人中途申请对印章真伪及形成时间鉴定,因合同履行事实已查清,不予准许;
- 原告主张返还土地/款项系以转让行为无效为前提,既然无效主张不成立,诉请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XX公司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管理人)负担。如不服,可于15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