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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欠引权责之争,薛立新律师精准举证,助力当事人全额追回72万余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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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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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梳理送货、开票、对账、沟通等全套证据,精准厘清交易主体与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有力反驳时效、主体等抗辩观点,全面庭审应诉,最终全额支持我方货款及利息诉求。

案件详情

  货款拖欠引权责之争,薛立新律师精准举证,助力当事人全额追回72万余元欠款

  案例专长

  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材料货款追索、债务主体认定、挂靠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应对、缺席案件处理

  代理方向

  代理供货企业,主张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驳斥对方主体不适格、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意见

  判决结果

  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725284.62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案件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多,对方抗辩理由繁杂,维权难度较大。当事人是一家物资供应企业,长期为工程项目供应各类镀锌管材等建材。两家外地工程项目由某XX公司总承包,实际由项目负责人运营管理。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我方当事人按照要求持续向案涉两个工程项目供货,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

  合作期间,对方仅分批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最终对账确认,扣除已付款项后,尚欠货款725284.62元。项目负责人单独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书,承诺在约定时间内结清全部欠款。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名责任方均未按协议履约,经我方多次催讨依旧无果。当事人无奈首次提起诉讼,后因客观原因撤回起诉,再次整理材料重新维权。

  庭审中,XX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自身并非交易相对方,只是代为付款、收票,实际采购人为项目负责人;同时辩称本案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而项目负责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复盘整个交易流程,逐一整理送货单、微信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对账协议书、前案庭审笔录等海量证据。结合交易细节分析,采购阶段经办人明确购货主体为该XX公司,后续开票、回款也均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供货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就是该企业。同时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我梳理出双方持续对账、协商还款的时间节点,证明起诉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此外,结合负责人签署分期付款协议的行为,依法主张其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我逐项出示证据,完整还原交易全过程、款项往来以及后续对账约定。针对对方提出的主体、时效两大核心抗辩,结合民法典及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逐一进行驳斥,清晰阐述各方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

  法院经细致核查全部证据与案件事实,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XX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还款协议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二者需共同清偿债务;同时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货款,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融合挂靠经营、债务加入、诉讼时效等多个法律难点,对方抗辩力度较强。我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层层击破对方抗辩,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锁定债权,成功追回大额拖欠货款,充分展现了处理工程类买卖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


  • 2026-06-01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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