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违约,律师助解除合同追回41万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小丹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委托人梁X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方朱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价74万元购买位于济南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当日,梁X支付定金2万元,后又按约向卖方指定账户转入首付款50万元,合计支付52万元。
合同约定,卖方收到首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手续。然而,卖方收款后并未按约还贷,而是将50万元购房款挪作他用——其中30万元转入其亲属范X账户,其余款项被陆续取现。截至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已连续多期逾期未还银行贷款,银行向卖方发送了贷款催收通知书及律师函,房屋面临被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梁X多次与卖方沟通催促还贷未果,房屋过户遥遥无期。2024年10月19日,在各方协商下,朱XX、范X德以担保人身份与梁X签订《补充担保协议》,承诺对卖方违约行为承担还款责任。但此后卖方仍未履行还贷义务,房屋抵押未能涤除。
梁X无奈之下,委托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陈小丹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一)厘清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方案
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名义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内部关系;二是买方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三是担保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四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经调查了解,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朱XX名下,但实际由朱XX出资购买并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朱XX仅为名义产权人。朱XX持朱XX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合同签订、定金收取等全部交易环节。合同签订时,卖方并未向梁X披露借名买房一事。50万元购房款到账后,实际由朱XX及其子范X德控制使用,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陈小丹律师分析认为:虽然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梁X与朱XX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朱XX是合同相对方;借名买房协议系朱XX与朱XX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朱XX的丈夫朱XX在合同共有人处签字,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朱XX、范X德签订补充担保协议,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陈小丹律师确定诉讼策略:以朱XX为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将朱XX、朱XX、范X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庭审交锋,逐一击破抗辩
庭审中,朱XX、朱XX辩称其仅为名义产权人,不享有房屋权益,不承担交易法律责任,认为梁X明知实际出售人为朱XX,合同相对方应为朱XX。朱XX、范X德则辩称不构成担保、不同意解除合同。
针对上述抗辩,陈小丹律师逐一回应:
第一,关于合同相对方认定。 陈小丹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合同》的甲乙双方明确为朱XX与梁X,朱XX本人签字捺印,其丈夫朱XX也在共有人处签名。朱XX持有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朱XX承担。卖方关于“梁X明知借名买房”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介方亦证实未向梁X披露该情况。
第二,关于违约事实认定。 陈小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证据,证明卖方收取52万元后未按约还贷,导致房屋抵押无法涤除,银行已启动催收程序,房屋面临被拍卖的风险,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第三,关于担保责任认定。 陈小丹律师强调,2024年10月19日的《补充担保协议》明确约定“甲方若违约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与甲方同等责任”,该约定符合连带保证的法律特征。朱XX、范X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字捺印,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朱XX在合同共有人处签名,对案涉债务知情且认可,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三)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梁X与朱XX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
卖方未按约还贷涤除抵押,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梁X有权解除合同;
借名买房协议系朱XX与朱XX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梁X;
朱XX在共有人处签名,案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补充担保协议》约定担保人与甲方同等责任,朱XX、范X德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解除梁X与朱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5年5月30日解除);
二、朱XX、朱XX返还梁X款项41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以41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朱XX、朱XX支付梁X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600元;
四、朱XX、范X德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512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12103元。
四、律师提醒
本案系典型的借名买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小丹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风险巨大。 名义产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产权人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务,仍需以登记权利人的身份承担合同责任。
购房款支付后需关注资金去向。 买方按约支付首付款后,应积极跟进卖方还贷解押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发送催告函,防止损失扩大。
补充担保协议务必明确约定。 担保条款应清晰载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担保人与甲方同等责任”“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等表述,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连带保证。
签约时应核实产权信息。 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核对不动产权证书、核实出卖人身份信息,对于代理人代为签约的情形,应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及时行使权利。 出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时,买受人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避免因拖延导致抵押债权进一步扩大、房屋被拍卖等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