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49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2年生。
委托代理人曹XX,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女,42岁左右。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李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李X住址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李X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在该地,无法与被告李X取得联系。法院书面告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户籍所在地等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表示无能力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X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书面告知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住址或户籍所在地等其他联系方式,原告提供的被告李X身份信息不明确,导致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构成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XX
代理审判员 李笑寒
人民陪审员 周 刚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