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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生猪涉食安重罪|蔡建华律师专业法理辩护,大幅降低当事人刑期罚金 恩施刑事律师推荐 蔡建华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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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猪瘟生猪食品安全疑难刑案,蔡建华律师精准拆解疫病法律定性漏洞,深挖全部从轻情节,独立完整发表无罪、罪轻双重辩护观点,成功为当事人降低刑期与罚金。

案件详情

非洲猪瘟生猪涉食安重罪|蔡建华律师专业法理辩护,大幅降低当事人刑期罚金 恩施刑事律师推荐 蔡建华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1.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出庭支持公诉。
  2. 被告人一:吴XX,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有多次刑事前科,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自行委托律师。
  3. 被告人二:魏XX,乡村卫生室村医,养殖生猪,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委托辩护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 被告人三:刘XX,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私设屠宰点,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5. 被告人四:蔡XX,经营个体户,居中介绍病猪交易,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委托其他律所律师。
  6. 被告人五至七:吴XX、吴XX、黎XX,参与屠宰加工,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2024 年 7 月魏XX饲养生猪患病,经蔡XX介绍低价将 49 头病猪出售给吴XX,后运至非法屠宰场宰杀,经检测生猪非洲猪瘟病毒阳性,公诉机关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家属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紧急委托蔡建华律师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养殖、交易全过程,稳定当事人心态。随后完整阅卷,细致核对检测报告、农业部门认定文书、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病历材料等全部卷宗,挖掘两大核心辩护突破口。其一聚焦罪名定性,深入研究非洲猪瘟疫病法律定性,提出非洲猪瘟不属于人畜共患病,不会引发人类食物中毒,公诉机关认定 “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依据不足,同时指出农业农村局出具认定书主体、适用法律均存在瑕疵,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当庭提交完整法理分析。其二深挖全部从轻量刑情节,梳理当事人系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属于无犯罪前科初犯,出售病猪只为减少养殖损失,主观恶性较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无获利、未造成群众人身损害等多项从轻情节。庭审中,蔡建华律师针对公诉机关定罪逻辑逐条质证,结合司法解释、农业防疫政策发表完整独立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完整论证当事人应从轻、降罚金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刑罚。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吴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40000 元;
  2. 魏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 20000 元;
  3. 刘XX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 5000 元;
  4. 蔡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 4000 元;
  5. 吴XX、吴XX、黎XX分别判处拘役三至二个月,并处对应罚金;
  6. 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裁判理由与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七名被告人处置检疫不合格病猪,构成对应食品安全类犯罪,采纳公诉机关基础定罪意见,但充分考量各被告人情节区分量刑。法院认可蔡建华律师提出的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当庭认罪等从轻情节,对魏XX刑期、罚金予以大幅下调。本案适用《刑法》第 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自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刑事诉讼规定,同时依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涉案不合格畜禽肉类作出定性。法院对同案从犯公诉机关缓刑建议全部调整,从严把控食安犯罪缓刑适用标准。


  • 2025-08-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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