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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卫律师精准辩护破局骗取贷款案,二审从四年刑期改判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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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王兴卫律师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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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不仅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大幅量刑减轻,更在主从犯认定、老年人犯罪从宽、损失认定等方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思路与司法参考,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价值,也践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原则,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19XX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XXXXXXXXXX单元XX号,案发时年近70岁,二审审理时已77岁高龄。

2.  案由:骗取贷款罪

3.  审理机关:一审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二审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案件进程:20XX77A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取保候审,20XX126日被逮捕;一审法院于202XXX日作出判决,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XXX日公开开庭审理,20X10月作出终审判决。

二、基本案情简介

        201X年初,周X(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史某(同案上诉人)等人为偿还前期贷款欠款及放贷牟利,商议以汽配城商户名义向贵阳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贷款,并注册成立贵州XX和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周X任法定代表人,史某A为股东。其后,A周X等人邀约,介绍多名亲友作为贷款人参与贷款,采用多人相互担保、企业担保的方式申请贷款。为顺利获批,周X安排员工饶X(已判决)伪造购销合同、销货清单等贷款资料,将贷款人包装成符合条件的汽配城商户,最终成功获取贷款895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后办理“接力贷”延长一年)。贷款发放后,资金由周X安排舒X(另案处理)负责转账支配,主要用于偿还前期贷款、出借给XX公司及周X家族购置房产等,A未实际控制资金,亦未获取任何违法所得。贷款到期后,相关人员均未还款,经审计,截至202X1129日,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达797XXXX2075.04元。

  一审法院认定,A伙同他人伪造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其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A不服一审判决,以“系从犯、自首、初犯偶犯、高龄患病、无违法所得,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三、辩护难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及辩护难点集中于以下四点,亦是影响量刑的关键所在:

1.  主从犯认定问题:一审认定A系主犯,辩护核心在于能否推翻该认定,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此为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2.  量刑情节适用问题:一审以A犯罪时未满75周岁为由,未采纳其老年人犯罪从宽的辩护意见;同时,其积极挽回损失、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能否作为法定或酌定从轻依据,存在争议。

3.  被害人损失认定问题:一审认定银行损失特别巨大,辩护难点在于能否论证被害人未穷尽执行程序,现有损失金额未形成终局性确认,不应直接认定为“特别巨大”。

4.  主观恶性认定问题:如何区分A“被诱骗、被利用”的片面参与与主犯“主动谋划、控制资金”的直接故意,论证其主观恶性较小。

四、律师辩护思路及工作要点

 承办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立“精准突破核心争议、全面梳理从轻情节”的辩护思路,核心工作要点如下:

1.  明确辩护基础定位:对一审认定的罪名(骗取贷款罪)及自首情节无异议,避免无意义争议,聚焦量刑核心问题,提升辩护效率。

2.  精准论证从犯地位,突破核心难点:一是紧扣骗取贷款罪“结果犯”本质,主张主从犯认定应重点考察对资金管理使用的控制力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力,而非单纯的贷款参与行为;二是梳理全案证据(饶X舒X讯问笔录、XX公司账户明细、同案供述等),证明A仅参与贷款介绍、组织环节,未参与策划、伪造资料,且后续资金支配、管理均由周X等人负责,其未起到任何关键作用;三是指出本案分案处理导致主从犯认定偏差,周X等才是资金控制核心与真正主犯,A系被利用的“片面共犯”。

3.  全面梳理从轻情节,强化从宽依据:一是援引贵州省高院、省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主张A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68岁),属于老年人犯罪,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二是提交相关证据,证明A案发前积极组织商户起诉XX公司、向周X追讨款项,促成追回250XXXX7084元赃款,主动挽回被害人损失;三是强调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羁押期间配合管教、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

4.  质疑损失认定的严谨性:主张被害人XX农商行未穷尽执行程序,周X家族名下有大量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周X的还款责任,现有损失金额未形成终局性确认,不应直接认定为“特别巨大”。

5.  庭审精准发力:结合全案证据链条,针对性回应公诉人“不宜区分主从”的意见,突出A与主犯在犯意提起、资金控制、损失造成等方面的核心差异,强化辩护观点的说服力。

五、案件结果

1.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如下关键裁判认定:一是A在共同犯罪中仅介绍亲友协助周X骗取贷款,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二是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综合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自首、从犯、初犯偶犯、积极挽回损失等情节,认定一审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

2.  处理结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A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XXX日起至202XX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3)对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相较于一审判决,A的刑期减少二年,罚金减少八万元,辩护取得显著成效。

六、案例价值分析

  本案作为骗取贷款罪共同犯罪案件的典型辩护案例,不仅为同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引,更在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典型意义与价值,核心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  厘清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的核心标准,助力精准量刑: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主从犯认定常易陷入“参与即主犯”的误区,本案辩护成功的核心在于明确了“结果犯视角下的原因力分析”标准——即对于骗取贷款罪等结果犯,主从犯认定不应仅考察行为人是否参与贷款申请等前端行为,更应聚焦资金管理支配权、损失造成的核心原因力等关键环节。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行为人作用分工等证据,清晰界定了A“辅助参与”与主犯“核心控制”的差异,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主从犯认定偏差,该思路可为同类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提供重要参考,助力司法机关精准量刑,实现罪刑相适应。

2.  强化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彰显法律温度:我国刑法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原则,但实践中存在“仅聚焦75周岁以上法定从宽,忽视65-75周岁酌定从宽”的情况。本案中,承办律师援引贵州省本地量刑细则,重点论证A犯罪时已年满65周岁,且二审审理时已77岁高龄,结合其患病、初犯等情节,主张从宽处罚,最终获得二审法院采纳。该辩护实践不仅保障了老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推动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精准适用,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的人文关怀。

3.  凸显“损失认定终局性”在结果犯辩护中的核心价值:骗取贷款罪的入罪与量刑均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核心要件,本案辩护中,承办律师未局限于现有审计金额,而是从“被害人是否穷尽执行程序”“可供执行财产是否查清”等角度,质疑损失认定的终局性,主张不应过早认定“特别巨大损失”。该思路提醒辩护律师,在结果犯辩护中,需穿透表面损失金额,聚焦损失的终局性、可挽回性等核心要素,通过梳理执行线索、核实财产状况等方式,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空间,同时也倒逼司法机关在损失认定中秉持严谨性,避免客观归罪。

4.  总结刑事辩护“精准化、证据化”的核心经验:本案的成功辩护,并非简单罗列从轻情节,而是基于全案证据链条,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点(主从犯认定),并围绕该核心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既注重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如结果犯定义、从犯条款、量刑指导意见),又强化证据的梳理与质证(如资金明细、同案供述、追赃证据等),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案处理、老年被告人、无违法所得)精准发力。该经验表明,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定位争议、扎实依托证据、灵活适用法律”,唯有摒弃“全面开花”的粗放式辩护,聚焦核心难点并形成闭环式辩护逻辑,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综上,本案不仅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大幅量刑减轻,更在主从犯认定、老年人犯罪从宽、损失认定等方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思路与司法参考,充分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与价值,也践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原则,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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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于贵州大学,本科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201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通过司法考试,唐德律所职业律师,文都考研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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